曹某是外贸公司的职员,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以曹某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欲与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否以曹某受到行政处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因曹某并未受到刑事处罚,不符合本法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曹某因受治安行政处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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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因曹某并未受到刑事处罚,不符合本法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曹某因受治安行政处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和合同。